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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强化辖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常态化疫情防控意识,促进餐饮服务业文明服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自6月起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区分局积极行动,印制宣传海报4000份,持续在辖区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规定》普法宣传工作。
工作中,要求餐饮单位要不断加强培训学习,按照《规定》要求,做到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增强从业人员戴口罩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
同时,对辖区内餐饮单位场所码使用情况一并开展了检查,督促餐饮单位要坚决落实《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和使用场所码的决定》,严格落实“一店一码”,逢进必扫,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疫情防控的食品安全防线。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包括哪些?
《规定》明确,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餐饮食品以及点餐、收银、卫生保洁等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咖啡厅、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者。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佩戴口罩的规范是什么?
《规定》明确,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等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当口罩出现脏污、损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换。
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未尽到管理责任,累计处罚其从业人员三人次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向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