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 乡级
2022-11-07 2022-11-07 17:30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1-07 17:3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二条 申请低保坚持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相一致原则。本市户籍且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申请低保的一般以申请对象个人进行申请。非本市户籍、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且持有居住证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办低保;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中有一名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可由其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由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其居住证持有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申请受理地负责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在同一县(市、区)内但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申请人向其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申请受理地负责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属主城区(含魏都区、示范区、开发区、东城区)内且经常居住地也在城区内按政策不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向其经常居住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