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1.年满 16 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5.退出公益性岗位;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7.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8.从事一定收入的劳动,但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半年以上失业的;10.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提供所需材料、积极配合、如实告知、实事求是
申请条件:
1.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 4.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及方式:
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当场告知
咨询电话:0374-2963678
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常住地户籍的,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
4.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6项仅需提供1项。
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