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城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指导、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招商局、税务局为区级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的重大事项。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区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区场等。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商和休闲农业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分别为:
1.粮棉油类 5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
2.畜禽类 10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以上;
3.特色种植、养殖类 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类 5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
5.流通类企业 500万元、150万元、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区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计提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85%以上。同时,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科技含量、新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畜禽类带动农户应达到100户以上;特色种植、养殖类、休闲农业类等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省内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标准减按80%执行。
第八条 绿色发展理念强,绿色食品企业、有机农产品企业、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企业和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场、省级美丽牧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九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原则上应依法注册且经营一年以上,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可放宽经营年限。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区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企业向所在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审核。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推荐上报。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征求街道办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报请街道办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区直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通过企业注册所在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报,区农业农村局不接收企业直接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区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六)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壹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八)街道办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公章)。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二)征求意见。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初步意见,提出候选名单,征求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三)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管委会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区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区级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区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六条 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七条 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区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区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被监测区级龙头企业按照监测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报送材料。报送材料中第6、8项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其他材料均由企业提供。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各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对所辖区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经当地街道办同意后,监测意见正式行文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监测结果审定。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企业上报监测材料和各地监测意见,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监测结果提交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定,报管委会同意后发文公布。
(四)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更改名称的,由企业出具区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更名等材料,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提出更名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区农业农村局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区级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运行监测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区级龙头企业及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报等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农业服务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