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4﹞16号)、《许昌市农业局关于印发<许昌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许农业﹝2014﹞76号)文件精神,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与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等标准,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的原则,认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东城区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申报和运行监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家庭农场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明确。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主应具有东城区户籍,农场主年龄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50岁;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相关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齐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70%以上。
(二)经营规模适度。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要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经营土地的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在流转期内不得转包。流转土地相对集中连片,适合新品种推广和新技术应用,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在当地起到积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具体符合以条件:
序号 |
从业类别 |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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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种植类 |
粮食、油料类 |
经营面积8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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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花卉、苗木类 |
经营面积5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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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药材类 |
经营面积3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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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蔬菜类 |
露地 |
经营面积3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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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施 |
经营面积30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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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殖类 |
生猪 |
年出栏量200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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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肉牛 |
年出栏量50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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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奶牛 |
年存栏量50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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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肉羊 |
年出栏量300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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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家禽 |
蛋鸡(鸭、鹅)等 |
年存栏量5000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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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肉鸡(鸭、鹅)等 |
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 |
对种养结合类的家庭农场,以从事的主产业为准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评定;对其他种养类家庭农场按照区级农业部门认可的经营规模为标准。
(三)生产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职能明确,责任到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能真实有效反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四)农业生产标准。示范家庭农场的生产设施(设备)要与经营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养殖类家庭农场需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五)经济效益明显。家庭农场的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家庭农场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效应。
(六)其他相关条件。原有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成立“家庭农场”的,一律不予认定。
第七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许昌市东城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及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及流转清册;
4、家庭农场生产设施用房、附属设施用房及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
5、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家庭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注册商标等证明材料;
8、家庭农场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八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对照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当地街道办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街道办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街道办统一行文报区农业农村局,附报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审查审核、综合评价,审核确认后,在区以上新闻媒体上进行认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授予“许昌市东城区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可优先实施区级以上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示范家庭农场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监测内容按上述标准进行。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家庭农场在申报、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运行监测活动的,自动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