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单位在工作日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建设交通局申报。
2.工作人员在初步核查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工作人员核收后,转经办人审核相关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4.经办人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算项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并出具面积说明,转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城区分局收缴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完成,符合办理要求的,在管委会网站及项目地块周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总平面图、主要标准层平面图、鸟瞰图、立面图、效果图等,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未收到相关利害人异议,由经办人完成主要领导签批后,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核发后,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在项目地块设置公告牌,至项目结束方可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