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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通过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平台查询,发现辖区1家肉食加工店未在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报告。在该店经营者来到所内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出了东城区首张市场主体因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的罚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规定,该店未按时年报,已涉嫌违法。
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结合包容审慎执法制度,对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现场对该店经营者进行了主体需要每年进行年报的知识科普。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